·注册 ·登录 ·筑龙首页 ·我的筑龙·留言板·投稿 ·购买筑龙币 ·搜索 ·网站地图 ·帮助 
建筑景观室内渲染结构岩土路桥水利给排水暖通电气房建造价监理房产管理安全教育招聘
动态论文图纸节点方案模型施组工艺图片库工法合同表格视频题库图书论坛博客百科画廊
筑龙教育培训 筑龙英才网
筑龙图书出版 行业专家库
站内搜索引擎 法律法规库
筑龙网友聚会 筑龙QQ联盟
   首页 专题 排行 调查 视频 图片 科技 法规 人物 职场 会展 培训 招投标 时报 其他
房产 建筑 景观 室内 结构 路桥 岩土 房建 监理 造价 管理 建材 给排水 暖通 电气
 当前位置 >> 阅读 搜索
一栋6层商品房房顶发生垮塌 上海世博会的各国奇特建筑
调查结果:水平压力差造成 泌阳建设局局长遇绑身亡
 ※ 推荐新闻
·为何总到最后一刻才“叫停”?
·造价400万却少有人走 育秀两天桥成摆设
·十年造价工程师揭秘房地产成本 开发商到底赚多少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
·胶州湾将建5大湿地公园 生态湿地总价值58亿
·筑龙景观设计沙龙预告:景观设计从概念到建成
·国内首座公路钢桁梁斜拉桥主塔顺利封顶
·黑沪湘3事故均为娘家人自查 刚出结果就引质疑
·杭州要建山南国际设计创意园
·如何盖的“楼脆脆”还有谁和大楼一起“走光露底”
 ※ 建筑人才招聘【免费发布招聘】【填简历找工作】
 今日新增职位:5277  有效职位:208438
 热门职位: 项目经理 建筑师 结构 造价 监理
 土建工程师 室内设计 给排水 暖通 电气 工长
 筑龙英才网----网聚最全面的建筑业职位信息
·[天津] 材料员/采购员/物 天津天消消防
·[北京] 材料员/采购员/物 中海油服
·[北京]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 金虎门公司
·[北京] 土建工程师/装饰工 新世界地产
·[广东] 工程部经理/项目经 揭阳润昕建安
·[北京] 资料员/档案管理员 深圳南利
·[江苏] 工程部经理/项目经 大成工程
·[北京] 土建工程师/装饰工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
·[江苏] 土建工程师/装饰工 南京十建
·[湖南] 工程部经理/项目经 长沙图龙设计
 ※ 编辑导读             >>更多房建专业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传:仔汐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8年2月14日]

特别推荐  进入专栏 
建筑工程外墙面砖施工技术
外墙面砖质量对工程观感|安全|创优等至关重要,外墙面砖技术涉及工艺、方案、QC等,查看>>>....[全文]
· [招聘][天津] 材料员/采购员/物 天津天消消防
· [招聘][北京] 材料员/采购员/物 中海油服
· 【力荐】加入施工超爽会员,天天免费特权
· 【超爽会员0币】最新发布超爽会员免费特供资料
· 【超爽3折施组】某火电厂240M烟囱施组移置模板
· 【超爽3折方案】某高大模板支撑方案胶合板
· 【超爽3折QC】解决地下室渗水问题(QC)
· 【超爽3折方案】外墙石材幕墙工程施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浏览更多图片,了解更多热点新闻,请点击进入动态首页。提供新闻联系我们QQ:253916447



给编辑留言

 ※ 相关动态 [发布新闻]  更多相关动态 >>>
 ·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 重视塔式起重机问题 制造企业发出质量倡议
 ·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
 · 我国工程起重机行业潜在发展优势明显
 · 世界上最大的桥式起重机落户三峡
 ·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市场状况及趋势
 · 光远建设机械与浦沅股份强强合作办汽车起重机展示会
 · 美国林肯电焊机助19冶承接桥式起重机大梁工程
 · 徐重机械厂总工谈汽车起重机配套件行业问题
 · 十九冶开发成功桥式起重机大梁
 ※ 网友评论 [共0条]
匿名发布 提示:匿名发布无法获得编辑奖励的筑龙币  
使用我的会员名 会员名:
口令:
评论内容:    

请控制在500字以内





上海627楼房整体倾覆解析
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
筑龙建筑师主题系列沙龙4
筑龙建筑师主题系列沙龙3
筑龙建筑师主题系列沙龙2
筑龙建筑师主题系列沙龙1




现代罗马式圆形大剧场
火车站在建工地垮塌
重庆34米塔吊倒塌
北大拆老建筑引发争议
东京海上奥运城构想
上海世博会震旦企业馆




筑龙第一期主题沙龙
筑龙第二期主题沙龙
筑龙第三期主题沙龙
都市实践建筑与照明
清华大学讲座齐欣
房地产策划师年会沙龙对话
中国建筑业协会主办 Copyright ©2000-2009 ZHULONG.COM.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00024号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联系信箱: master@zhulong.com 传真电话:010-68345618
总服务热线: 010-88362233-818/816/828 4006789212(免费) 晚17:30以后请拨打:13124706057 13381331164 周六周日照常
            QQ:  MSN:zhulongka@hotmail.com 各地代销点
筑龙英才网咨询热线:010-68311286 68318905 68341730 4006789313(免费) QQ: Email:rencai@zhulong.com
广告服务热线:010-68359094 68357403 QQ: MSN:zhulongwang@hotmail.com